
学校新闻
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2017年8月30日8:00,市经贸校在运动场开展“七五普法”活动。普法活动由学生科副科长罗达国同志主持。
副校长严林同志作了《民法总则》专题宣讲。严林同志在宣讲了立法目的意义、立法原则、《民法总则》保护的权利等等之后,着重针对全体学生、结合典型案例生动活泼地宣讲了“第八章 民事责任”:
第177条 二人以上依法承担按份责任,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第178条 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第180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第181条 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第182条 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第183条 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184条 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第185条 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186条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
《民法总则》的宣讲,让同学们进一步明晰了法律责任,强化了法律意识,提升了学法、遵法、守法、用法能力,进而规范了各自的法律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