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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教育厅制定藏区学生休、退学和中职学校学生行为“十不准”规定
发布时间:2009-10-12 20:01:42
发布者:学生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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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0日下午,在实训楼三楼会议室,接到省教育厅关于中职学校学生行为新“十不准”规定和藏区学生休退学制度之后,学校党委副书记刘平同志紧急召集我校藏区学生开了一个通告会,向同学们宣布了新的中职学校学生行为“十不准”规定和省教育厅制订的关于藏区学生休退学管理规定。要求同学们今后一定要按照新的规定严格要求自己,否则一旦触犯休退学的有关制度,学校可以按制度给予休学、退学等处理,到时失去了继续参与藏区“9+3”免费教育的机会,将会后悔终生。
随后,学生处主任毛秀英对以上制度在我校的实行提出了更加细致、明确的要求。
中职学校学生行为“十不准规定”:
一、不准携带隐藏管制刀具。
二、不准打架斗殴。
三、不准结伙滋事。
四、不准擅自外出。
五、不准酗酒抽烟。
六、不准衣冠不整。
七、不准侮辱他人。
八、不准赌博盗窃。
九、不准强行索要他人财物。
十、不准进营业性歌舞厅酒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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