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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经贸校“法律进学校”进行时——“干部学法”之九

  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2017年8月29日10:30,市经贸校在三楼会议室开展了“七五普法”之“干部学法”。学法活动由学校党委书记、校长范小红同志主持。
  副校长严林同志对《民法总则》进行了宣讲。第一章 基本规定。第二章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监护;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第三章 法 人:一般规定;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特别法人。第四章 非法人组织。第五章 民事权利。第六章 民事法律行为:一般规定;意思表示;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民事法律行为的附条件和附期限。第七章 代 理:一般规定;委托代理;代理终止。第八章 民事责任。第九章 诉讼时效。第十章 期间计算。第十一章 附 则。
  校长范小红同志对本次学法活动进行了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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