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研计划

攀枝花市经贸旅游学校学分制学籍管理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适应社会需要的高素质劳动者。根据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教育部《关于制定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原则意见》(教职成[2001]9号)、《四川省中等职业学校实行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试行)》(川教[2005]86号)和《四川省中等职业学校实行学分制学生工作指导意见(试行)》(川教[2005]263号)等文件的有关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

第二条 学校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以学生为中心、以综合职业能力为本位,构建更加灵活的教学和学习制度,建立健全教学激励机制,优化课程结构和知识体系,充分调动师生教与学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努力促进学生个体的社会化和社会的个性化。

第三条 学生应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自觉抵制不良思想的侵蚀,树立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和为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而奋斗的志向;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文明行为,诚实正直、自尊自强、勤劳勇敢、开拓进取;应当勤奋学习、刻苦锻炼,努力掌握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

第四条 学分是计算学生学习份量和成效的基本单位,是学生能否毕业的主要依据,也是学校评选优秀学生、评定奖学金、申请自修、获取第二专业学历、提前毕业、推荐就业等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 我校学分制的学分分成学业学分、德育学分和奖励学分三类。

学业学分:即通常意义的学分,这里特指课程学分,是指学生依据教学计划的规定修习相关课程所取得的学分。

德育学分:是对学生生活、学习和道德等方面的行为或表现的一种量化评价,德育学分反映那些不能被一般意义上的学分概念所涵盖的素质方面的要求。

奖励学分:是在教学计划所规定的课程范围之外,按照学分制的管理规定,学生应该获得且由学校直接授予的学分。奖励学分分学业奖励学分和德育奖励学分两种。[next]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六条 凡经历国家九年制义务教育,具有初中毕业及以上或同等学力且无传染病者,均可报读我校。

第七条 学校按专业大类招生,实行登记入学。学生可通过选课确定专门化方向。

第八条 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身份证明和学习证明材料,按规定日期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须凭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延期报到,无正当理由逾期超过二周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九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即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新生进行健康检查患有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学习或影响他人健康的,应去医院治疗,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一年。经二级及以上医疗单位健康复查确已病愈者,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仍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不享受在校学生的待遇。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有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二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到校缴纳学费和报到注册。未办理学期注册者,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因故不能如期到校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无故逾期不到校办理学期注册者,注销学籍。[next]

第三章  学习制度

第十三条 学校学历教育各专业学生的基本学制为三年。实行弹性学习制度,学生可以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核批准后,可提前一年或推迟三年完成学业。在弹性学习时限内,推迟毕业时间的学生,学校保留其学籍。

第十四条 学生必须按专业实施性教学计划的规定,确定专业方向,学习相关课程,取得规定学分。

第十五条 学生毕业应修满的总学分各专业应不低于180学分(不含德育学分)。其中,必修课程和限选课程的学分不应低于总学分的85%

第十六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或提前毕业的学生,可以辅修第二专业。辅修第二专业中的相关课程,若与主修专业相同或相近,其课程可以免修并获得相应学分。

第十七条 在弹性学制范围内,学生的身份根据已取得的学业学分认定。学业学分总量低于70学分者,相当于中专一年级;低于140学分者,相当于中专二年级;低于180学分者,相当于中专三年级。[next]

第四章  学分及其认定

第十八条 学业学分的认定权在教务处,德育学分的认定权在学生处。学分一经认定,应及时记入学生的个人学籍档案。学分的认定和记载一般每学期进行一次。

第十九条 学分的计算

1、学分计算以该课程(含实践课程)在教学计划中安排的课时数为主要依据,按学期计算,学分的最小单位为0.5分。一般课程以1618学时为1个学分;入学教育、军训、公益劳动、实习服务、毕业教育、校外实习和其它社会实践活动等,以一周(3034课时)计1个学分。

2、独立开设的实践课以3236个课时为1个学分;集中安排的教学实习、生产实习及其他实践活动每周计1个学分;整学期安排的实践课程,一学期学分一般为25学分。

第二十条 学分的取得

1、学生凡正常完成课程学习,学习态度认真,并参加课程规定的考核,考核合格(按百分制计分的课程学期成绩在及格以上),可获得该课程相应的学分。

2、实行分层教学的课程,实行AB两类要求考核,参加A类要求考核合格者,得标准学分;参加B类要求考核者,得标准学分的75%

3、自修或免修的课程,经学校考核或认定合格,可取得该课程学分。

4、学生通过高一层次课程考试(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或在校外通过技术或技能考核,以及在各级各类知识或技能竞赛中获奖,须在每学期结束前两周,凭单科结业证书、技能证书或获奖证书原件,到教务处办理学分申报手续。学校视其课程或技能类别、等级认可学分。

5、凡重修、重考合格的课程,按照教学大纲规定的学分值计算学分。

6、病残较严重的学生,经批准可免考体育者,凭学生处批准手续,办理体育免考的相应学分。

7、校际之间同一层次且教学要求基本相同的课程,学校对等认可其学分。

第二十一条 学分绩点

1、为充分反映学生掌握知识和具备能力的程度,某门课程的学习成绩采用课程绩点计算办法。考核成绩与课程绩点的换算可按以下方法:百分制的60分为1.0绩点,每增加1分,绩点增加0.l100分的绩点为5;等级制的优秀为4.0绩点、良好为3.0绩点、中等为2.0绩点、及格为1.0绩点、不及格为0绩点。

课程的学分绩点等于该课程的课程绩点数乘以该课程学分数。

即:某门课程的学分绩点=该课程课程绩点×该课程学分

一学期的平均学分绩点等于该学期所修课程学分绩点之和除以所修课程应得学分之和。

2、学分绩点是反映学生学业优劣的主要指标,是学生评奖、免修、辅修、试读、退学、提前毕业及修读双专业的评判依据。

3、德育学分不计算绩点。

第二十二条 德育学分

1、德育学分每学期评定一次,根据测评结果取得该学分。评定工作由学生处指导,各专业部、班级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2、德育学分按每学年分2个学期,每学期20个基本学分计算,根据测评结果可以向上浮动。德育学分总数以学生的实际修读学期数为准。毕业德育学分标准按学生参加课程学习或计算学业学分的实际修读学期数核定,不满一学期的按一学期计算,学生毕业的德育学分总数应不低于实际修读学期数的20倍。

3、德育测评的结果分优、良、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其对应的德育综合测评成绩及德育学分如下:

德育成绩

德育测评等级

德育学分

90分以上

30

70分~89

25

60分~69

合格

20(基本学分)

50分~59

不合格

15

40分~49

不合格

10

30分~39

不合格

5

30分以下(不含30分)

不合格

无学分

4、学生在校外实习或参加其它社会实践活动期间,其德育考核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测评,测评不合格者不给德育学分。该德育学分的认定,在学生处指导下,由招生就业办具体组织实施。

5、德育学分是学生毕业、推荐就业和对学生进行表彰、奖励的重要依据。德育学分不合格者,不予推荐就业、表彰和奖励,不得参加学校组织的实行准入制度的活动。德育学分有两学期(含)不合格者,不安排校外上岗实习。

6、德育学分不合格者,必须在弹性学制时限内补修。补修期间,学生仍须按要求到校注册,参加学校组织的有关培训,每月向学校上交一次本人学习、生活和工作等方面情况的有关证明材料,接受学校、社会和企业的考核。

7、德育学分实行动态管理。作为最后的惩罚措施,对于严重违纪、影响极坏的,经校长办批准,可从学生已取得的德育总学分中按比例扣除一定的德育学分。扣除学生的德育学分需通知学生本人及其家长。

第二十三条 奖励学分

1、学生参加国家、省、市各种竞赛活动获得奖励或表彰的,学校给予奖励学分。

2、凡与学生学业成绩有关的表彰或奖励以及取得教学计划规定以外的技能等级证书,可按规定获得相应的学业奖励学分,其他的奖励可计算德育学分。

3、学生须在每学期结束前两周以内,持有关证书原件,向学校申报,才能取得奖励学分。其中,学业奖励学分只能计入任选课学分。

第二十四条 学生本校实际修读并取得的学分应不低于毕业总学分的70%。[next]

第五章  课程学习与考核

第二十五条 学校按照必修课、限选课和任选课构建课程体系。必修课是职业岗位群所共同必备的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限选课体现专门化的课程组合或综合化课程,任选课主要用于发展学生的个性特长。

第二十六条 成绩考核包括学业考核和德育考核两个方面。学业考核是按照教学计划的规定和教学大纲的要求,对学生掌握知识和技能的情况进行的考核;德育考核是按照国家和学校的要求,对学生的思想品德、组织纪律、行为习惯等方面进行的综合考察评定。学生修读课程的学分、学分绩点、德育考核成绩均以学分形式按学期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二十七条 学生修读的课程均须进行考核,考核方式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课程成绩采用百分制记分,考查课程采用优、良、中、及格、不及格五级记分,考试和考查课程均以学期综合评定成绩作为课程成绩。考试课程综合评定成绩达到60分或考查课程综合评定成绩在及格以上,则取得该课程学分。考试和考查的课程门数,按教学计划规定执行。必修课、限选课一般采用考试方式,任选课一般采用考查方式。

百分制与五级分制的换算关系如下:

优秀(90分~100分);良好(80分~89分);中等(70分~79分);及格(60分~69分);不及格(60分以下)。

第二十八条 课程的选修

1、凡在我校注册的学生,均可根据专业教学计划、学校开课计划以及个人学习计划等参加学校的正常选课和学习。

2、根据学期开课计划及要求,学生必须选择并参加本专业必修课的学习,在老师的指导下,学生自主选择选修课的学习。学生每学期选课的学分总量,一般最高不超过40学分,最低不少于25学分。

3、学生选课必须办理选课手续并经学校批准。课程一经选定,必须参加修读和考核。违反考勤制度或学习纪律、不参加修读或考核者,按考核不合格处理,不给学分。凡未经选课注册擅自听课者,一律不予考核,不给学分。

4、学生选课后,如确有特殊原因,可在开课两周内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后可退选或改选课程。开课两周以后,一律不予办理退选或改选课程的手续。

第二十九条 课程的重修

1、必修课考核不合格,允许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合格者必须重修。限选课不合格允许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合格者,可以重修也可以改选其它课程,但必须取得整个模块学分。任意选修课考核不及格不予补考,可重修或改选其他课程。补考或重修合格,可按实际成绩和绩点记入成绩档案,并获得该课程学分。

2、补考或重修必须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同一门课程最多可以重修两次。重修不合格不安排补考。重修的课程原则上不得申请免修和免听。

3、学生对已取得学分的课程考核成绩不满意,允许重修一次,其成绩按两次中的高分记入成绩档案。

第三十条 课程的免修

1、学生通过自学或其他学习途径(经历)在课余或校外学习有关课程,其课程内容等于或高于教学大纲规定的相同或相近课程的教学要求,凭有效证明,经本人申请,学校教务部门审核认定,可以免修或免试相应课程,并取得有关课程成绩或学分。学生申请免修或免试某课程,须在该课程开课前提出。但入学教育、军训、德育课、劳动课、体育课、实验以及实践性教学环节等不得申请免修。

2、凡已经取得国家有关机关认可的各种证书、奖证以及通过了有关机构组织的高一级或同一级考试,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可以免修、免考,并承认其相应学分。

第三十一条 课程的自修

1、凡学习成绩优良、自学能力强、自入学以来德育综合测评等级一直为优秀、符合自修条件者,可以申请一定数量的课程自修,但必修课不能申请自修,新生入校第一学期不得申请自修。

2、学生每学期自修的课程数不得超过两门,毕业时累计自修学分的总数不得超过6学分。

3、经批准自修的学生,仍为相关课程教师的在册学生,必须按时完成任课教师指定的作业、实验或实训,方能参加该课程考核,成绩合格者可取得该课程学分。

第三十二条 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不合格者应重修或补考。因患有某些疾病或生理缺陷,上体育课确有困难者,经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证明和学校教务部门批准,可减少考查项目或免考、免修。

第三十三条 上岗实习属学校专业教学内容之一,任何学生如无特殊情况均应参加。上岗实习按专业教学计划的要求和学校其它有关规定折算成学业学分,学生经考核合格即取得该学分。学生在上岗实习前应参加有关培训,培训内容按比例折算学分,并计入实习学分。

第三十四条 学生在校外实习或参加其他社会实践活动期间,学校依据实际情况对学生的学习情况或学习经历进行认定,学生的管理责任依据法律法规、教育行政部门的要求或学校与相关责任人(含法人)的协议而定。

第三十五条 因故不能参加考试,须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学校教务部门批准。凡擅自缺考或考试作弊者,该课程以零分计,取消补考资格,不能获取该课程学分,同时对作弊者给予纪律处分。协同作弊者,不论受益与否,均给予与作弊者相同的处理;代替他人考试者,代考者与被代考者均给予记大过及以上处分,直至注销学籍;在校学习期间经教育不改、多次作弊且情节恶劣、影响极大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直至注销学籍。

第三十六条 学生参加学校开展的短期培训课程学习,应按规定参加考核,考核合格者可折算相应学分并记入个人学习档案。[next]

第六章  纪律与考勤 奖励与处分

第三十七条 学生应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学生守则、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直销和进行宗教、封建迷信活动。

第三十八条 考勤

1、学生应该按时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上课、自习、实验、实习、军训、公益劳动等)和学校组织的集体活动,不得迟到、早退和缺席。学生因故不能参加,必须事先请假并得到批准。凡未履行请假手续或虽请假但未经批准,或超过假期而未办续假者,一律以旷课论处。对旷课学生应令其检查,并根据其旷课时数、情节和认错态度进行批评教育,给予纪律处分。

2、学生旷课时间的计算以实际的教育教学活动时间为准,授课、自习或专题讲座每45分钟计1学时,集体活动每1小时计1学时,每半天计4学时,一天计8学时。

3、学生请假除急病或紧急事故外,均须事先填写请假单,由班主任签署意见,到专业部办理请假手续。请病假须持校医室或学校认可的医院证明,请事假也应有必要的证明。请假在一至三天以内由专业部审批,三天以上由专业部签署意见后,报主管校长审批。学生因急病、住院或紧急事故确实不能及时履行请假手续者,需在第一时间告之班主任,班主任出具手续报专业部备案,事后学生必须补假,补假学生如不能证明或证明不属实者,按旷课论处。请假期满,应及时销假。

4、考试期间,除急病、急事外一般不得请假。如必须请假者,无论时间长短均须报学校教务部门审批,并办理缓考手续,否则按旷考论处。

第三十九条 对德、智、体全面发展表现突出及有某方面突出成绩的学生,学校分别授予“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称号、单项荣誉称号或给予物质奖励,记入学生档案。对参加各种知识、技能和体育、文艺等竞赛获得表彰或奖级的学生,可酌情奖励一定的学分。

第四十条 对犯错误的学生,学校除加强教育外,并给学生改正错误的机会。对个别犯有严重错误或多次犯错误而又屡教不改的学生,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纪律处分的结果直接体现到学生的学期德育综合测评中。受处分的学生不得参加学校组织的有资格限制要求的集体活动或评比,不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一条 纪律处分从低到高依次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和注销学籍五种。除注销学籍除以外,处分期限分别为:警告三个月;严重警告、记过半年;留校察看一年。处分的起始日期自处分决定公布之日算起。

第四十二条 学校对学生的纪律处分依照职权分工,由班主任或专业部提出意见,填写学生违纪处理申报表,报学生处审批并予以公布。其处分权限为:作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可由专业部决定并报学生处备案;作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的,可由学生处决定;注销学籍的处分,由学校研究决定;学校校长办公会可决定所有级别的处分。

第四十三条 对受到除注销学籍外处分的学生,班主任、专业部应组织学习并加强教育,引导受处分学生进行违纪原因分析并提出整改方案。自受处分之日起,学生每月需完成一份包括学习、生活和整改情况等内容的汇报材料,接受班级、团支部的民主评议。整改方案和每月的个人汇报材料、民主评议材料,由班主任和专业部审查后,交学生处存档,作为撤消处分的必要依据,没有材料或材料不全不能撤消处分。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给予注销学籍处分:

1、触犯国家刑法,构成刑事犯罪者;

2、违反校纪校规,情节极为严重且屡教不改者;

3、受留校察看处分,一年内经教育仍不悔改者。

注销学籍的处分,由学校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对触犯刑法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注销学籍的学生,不发给学习证明。

第四十四条 学生对处分不服的,可在处分决定公布之日起一周内,向有处分权限的上级部门申诉。相关部门在接到学生的申诉后应在一周内进行调查核实并给予答复。注销学籍处分可向教育行政部门申诉。

第四十五条 除注销学籍以外,处分期内有显著进步的,可申请降低处分级别或提前撤销处分。处分到期时,由学生本人提出撤消处分申请,班主任签署意见,交给作出处分的职能部门,确定撤消或延期的意见。

第四十六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和撤销处分的决定,应在校内公布的同时书面告知学生本人及其家长(监护人)。

第四十七条 学生的奖励和处分决定存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档案。撤销处分后,有关材料从该学生档案中取出另存,不随档案转移。

第四十八条 对于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未成年学生,在人民法院的判决生效以前,学校保留其学籍。[next]

第七章  学籍变动

第四十九条 学生一般不得转学。因家庭居住地跨市、县迁移或其它正当理由而确有必要转学的,须由学生向原学校和转入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可办理转学手续。学校可以接受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中学校转入的学生,并根据实际情况承认其相应的学习成绩和学分。毕业年级的学生原则上不得转学。

第五十条 学生一般不得转专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调整专业或专业方向:

1、经学校认可,学生在某一专业领域有一定专长或技能,转专业更有利于其能力发挥者;

2、因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二级以上医疗单位检查证明,确实不宜在原专业学习,但可在其它专业学习者;

3、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者;

4、复学时,本专业无后继班级者。

第五十一条 学生如果确需调整专业,应在开学前或开学后两周内,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家长签字同意(未成年人),经学校职能部门审核同意、主管校长批准后,准予调整专业。调整专业的学生,对已修读的课程与调整后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相同或相近,可免修并认定相应的学分;若与新专业教学计划内的课程不同,可替代任选课学分,但必须修满调整后专业所有必修课程和限选课程学分。一年级与毕业年级的学生原则上不得转专业。

第五十二条 学生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学习以及请假缺课(包括理论教学、实习和生产劳动时间)一学期累计超过六周,跟原班学习确有困难者,可准予休学或令其休学。属准予休学者,学生应递交休学申请,经家长或监护人同意(未成年人),学校批准后办理休学手续。属令其休学者,经学校批准后办理休学手续。学生因病申请休学,须持二级及以上医疗单位的证明。

第五十三条 学生年满十六周岁,获得必修课、限选课总学分的70%以上,要求参加社会创业或就业实践活动的,由学生本人和监护人共同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可予休学。

第五十四条 休学一般以一学期为期限(学生在学期中无论何时休学,休学时间均按一学期计算),累计最多不超过三学年,逾期则应办理退学手续。逾期半年未办理退学手续者,视为自动退学。

第五十五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年或学期开学前一个月内向学校提出书面复学申请,经学校审查同意后,原则上随原专业的相应年级学习,也可根据实际情况转入其他专业的相应年级学习。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须持二级及以上级别医院的健康证明,并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学生在休学期间通过自学或其他方式完成相关课程学习,可向学校提出申请,经考核合格或认可后可取得相关课程学分。

第五十六条 学生在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休学学生不享受在校生待遇,学生离校期间由家长(或监护人)负责管理,学校对其在外的活动不承担管理和法律责任。学生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学校有权令其退学,取消学籍。

第五十七条 休学和复学及相关处理事项由学校职能部门审核并提出意见,经主管校长批准后执行。

第五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学校批准,可令其退学或准其退学,并通知其家长(监护人)或有关单位,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1、同一学年内(经补考后)考核成绩全部不及格者;

2、在校学习时间(包括休学、保留入学资格、延长学习期限等)超过最长学习期限者;

3、休学期满后逾期两周不办理复学手续或虽申请复学经审查不合格者;

4、经二级及以上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癔病、癫痫、麻风等严重疾病及意外伤残不能坚持或不宜在校学习者;

5、一学期累计旷课超过70学时或一学年累计旷课超过100学时者;

6、经学校动员,因病应休学而不休学者;

7、不到实习单位参加学校组织的教学实习或在实习期间违反实习单位纪律和旷工的;

8、违反实习纪律、擅自离开实习单位的;

9、自愿要求退学经学校劝阻仍坚持退学者。

令其退学或准其退学的意见,由学校职能部门[教务处(属第一、二、三项情况)、学生处(属第四、五、六项情况)、招生就业办(属第七、八、九项情况)]提出,报校长办批准执行。

第五十八条 退学不属于对学生的处分,学校应及时给批准退学的学生办理退学手续,核发退学证明,根据学习的年限(需学满一学年以上并取得相应的学分或成绩者)可发给学生写实性学习证明,并书面通知学生家长(监护人)。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者,原则上只发给自动退学证明书,不办理学习证明。[next]

第八章  毕业与结业

第五十九条 具有我校学籍的学生,在弹性学制内修满毕业规定总学分且德育学分合格者,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核批准后,可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六十条 经学校批准,在校期间参加辅修专业学习,学完辅修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并取得相应学分的学生,可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毕业证书。

第六十一条 学生在基本学习年限内,未修满规定学分但达到毕业总学分的60%以上者,或者德育学分不合格者,或者受到纪律处分未撤消者,按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学生可在三年内向学校申请补考或补修学分,取得毕业资格的,换发毕业证书。

第六十二条 符合入学条件的非学历教育学员学分累计若达到相关专业毕业规定的总学分并符合本规定相应条款者,可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核后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发给学历毕业证书。

第六十三条 学生的毕业时间自取得毕业证书时算起。[next]

第九章  学籍档案

第六十四条 学校对所有学历教育学生和短期到校培训的学员,建立学生个人学籍档案,并按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分类管理。学生学籍档案一般包括:新生入学登记表、入学成绩、入学体检情况、各学期各学科成绩和学分、德育评定等级和学分、获取证书情况、奖励表彰情况、健康情况及其他过程管理或证明材料等。

第六十五条 学籍档案分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两类,在进行电子档案登记的时候应同时保存纸质档案一份。档案信息一般按学期收集、记载和保管。

第六十六条 学籍资料和档案原则上由学校长期保存。其中,属于转学、参军、到国有或集体企事业单位就业的学生档案,按规定移交给有关单位,并复制一份留学校备查。

第六十七条 学籍资料、档案的管理权限属攀枝花市经贸旅游学校,委托学校教务处集中管理,教务处应组织专人进行收集、记载、整理和保管。教育教学的具体过程管理或证明材料由相关处室保管,作为教育教学管理结果内容的材料应交学籍管理员登记和存档。查阅学籍资料和档案,需经过学校批准。[next]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校2006级及以后各年级学生。本细则颁发以前实行学年制管理的学生,仍按原学籍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200691试行,原有关规定与本细则相抵触的,按本细则执行。

第七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攀枝花市经贸旅游学校校长办公会解释。

test